(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机监理站,马季,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平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平舆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农机监理站。住所地:平舆县驻新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怀玉,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季。被上诉人(原审���告)冯小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丹丹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季,基本情况同上。原审被告平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平舆县驻新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余中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峰,该局会计。委托代理人赵常有原审被告平舆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平舆县驻新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魏小四,该站站长。上诉人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舆县农机监理站的委托代理人刘凌,被上诉人马季、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的委托代理人马季,原审被告平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万峰、赵常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舆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12月6日,平舆县农机监理站为发包方(甲方),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办公楼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地点:平舆县农机监理站院内。建筑面积430平方米,每平方米450元,总造价193500元,不包括图纸以外的追加预算。开工日期2001年12月29日,有效工期5个月。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刘怀玉进行了签名,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加盖了印章,委托代理人马铁中进行了签名。合同签订后,马铁中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原告提供的工程量及价款清单复印件显示:1、建办公楼450元×515.04平方合计231768元,2、车房门18600元,3、地下室、封闭走廊63686.7元,4、办房产证、评估费��吃饭4000元,5、无准建证罚款2500元,6、室内地板砖18885.5元,7、房顶沥青119**元,8、室内立邦漆内粉14571.58元,9、清理地下室场地的清理费6000元,10、修理下水道13206.06元,11、修一个下水井1600元,12、拉围墙10321.29元,13、外墙楼梯建和拆除7000元,预算图纸费6000元,共计410134.13元,该清单加盖有驻马店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万超嘉执业印章。另外,在该清单上另行书写添加了外墙砌砖27540元。2003年10月,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向马铁中出具证明显示:位于农机监理站面朝西两层新楼,于2002年11月正式交付使用。诉讼期间,被告农机监理站提供2002年6月9日以刘怀玉为借款人,蒋金中、李华及平舆县农机监理站的房产和地皮为担保,与平舆县农村信用社古槐分社签订贷款26万元的借款合同,及该贷款借据的正联和副联,以证明该贷款已用于偿还马铁中建办公楼的工程款,并申���本院对该贷款的支付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到信用社对该贷款进行了查询,但无法查实认定。2002年6月6日,平舆县农机局为发包方(甲方),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平舆县农机局旧楼和围墙、院内地坪改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地点:平舆县农机局和农机监理站院内。开工日期2002年6月6日,有效工期6个月。平舆县农机局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冯国庆进行了签名,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加盖了印章,委托代理人马铁中进行了签名。合同签订后,马铁中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原告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清单原件,共计价款288928元(含拉围墙14230.35元),被告平舆县农机局将工程款向马铁中进行了支付,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农机局尚下欠7472元未付清,原告对该欠���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农机监理站提供马铁中的3份领条和一张借条,合计55000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另外,原告也提供了农机监理站办公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2001年10月2日颁发的农机监理站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表。规划许可证显示日期为2001年9月29日,建设规模为378000元,并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因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未将上述证件交付给被告,同时,原告自述平舆县东皇建筑有效公司已经注销。2002年8月8日,平舆县农机推广站为发包方(甲方),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平舆县农机推广站办公室和围墙、地坪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地点:平舆县农机局大门口东侧面南。平舆县农机推广站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吴彬进行了签名,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加盖了印章,委托代理人马铁中进行了签名。签订合同时预算员密红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预算,并制作预算清单一份,共计价款69659元(含拉围墙6075元),该预算清单上仅盖有密红的印章。法庭辩论期间,原告放弃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下欠工程款,请求三被告各自承担相应拖欠的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与三被告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马铁中作为平舆县东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平舆县农机监理站和农机局的工程进行了实际投资,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农机监理站的办公楼建成后,马铁中并按约定将该办公楼的房产证办好,因农机监理站未付清工程款,马铁中未将该房产证交付给被告农机监理站。同时,马铁中按��定将农机监理站和农机局的工程竣工后,被告农机监理站和农机局直接向马铁中支付工程款,马铁中病逝后,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该权利,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与农机监理站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清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农机监理站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复印件为虚假的,同时,根据生活常识及交易习惯,该复印件中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清单中,除私自添加的砌砖27540元无法采信外,对双方结算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410134.13元,应当予以认定。扣除被告农机监理站已付给马铁中的工程款55000元,被告农机监理站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为410134.13元-55000元=355134.13元。被告农机局提出三被告在一个院内办公,三份工程清单中均存在拉围墙系工程量的重复计算,因农机监理站和农机局的结算清单中存在该项施工,对被告���该辩称无法采信。对于被告平舆县农机局下欠原告工程款7472元,双方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和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被告未提供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农机监理站办公楼的竣工交付时间为2002年的5月底,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农机监理站办公楼的交付时间是2002年11月,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证明自己具有违约行为。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明,且没有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另外,马铁中与二被告农机局和农机监理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是否均存在违约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其与农机推广站签订施工合同时,预算员密红个人所制作的工程预算单,不是其工程竣工��付后的实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原告以密红个人所制作的预算单请求被告农机推广站支付拖欠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支持,待原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现就查清的一部分事实先行判决。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平舆县农机监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下欠原告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马季工程款355134.13元。二、被告平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下欠原告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马季工程款74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四原告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马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被告平舆县农机监理站承担6200元,被��平舆县农机局承担100元。宣判后,平舆县农机监理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的工程价款为410136.13元错误;原审认定马铁中为实际施工人错误;本案请求的工程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铁中与平舆县农机监理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且约定该造价不包括图纸外的追加预算。该工程完工后,马铁中将该楼房交付给平舆县农机监理站,马铁中并办好了该楼房的房产证。因平舆县农机监理站未付清工程款,马铁中未将该证交付给监理站。马铁中系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马铁中提供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清单虽系复印件,平舆县农机监理站不予认可。但该工程的工程量系客观存在,平舆县农机监理站称系其他人施工,但其未能提供该工程量系他人施工的证据。原审结合上述事实及马铁中为平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平舆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施工的造价清单上载明的价格与该复印件上载明的价格基本持平的事实,认定该复印件上载明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并无不当。马季、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称马铁中生前一直向平舆县农机监理站追要该工程款,且未把该楼房的房产证交付给平舆县农机监理站。马铁中病故后,马季、冯小粉、张雪连、马丹丹对该工程款也在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平舆县农机监理站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上诉人平舆县农机监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