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金锋与何酉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锋,何酉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反诉被告):徐金锋。被告(反诉原告):何酉杰,(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委托代理人:蒋建新。原告(反诉被告)徐金锋与被告(反诉原告)何酉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何酉杰向本院提出反诉,并申请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金锋、被告(反诉原告)何酉杰的委托代理人蒋建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锋起诉称:2012年12月,被告何酉杰委托原告装修一洗车店,2013年3月2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徐金锋41000元装修款,2014年1月份支付了20000元。经催讨,被告余款未付。现原告徐金锋起诉要求:1、被告何酉杰支付原告徐金锋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酉杰负担。原告徐金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何酉杰欠原告款项41000元的事实。被告何酉杰答辩称:原告给被告装修是属实的,地点在文教路,实行包工包料。2013年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剩余欠款是41000元。钱一直没付是有原因的,当时先支付20000元,维修完再支付21000元,后来原告一直没来维修。被告何酉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反诉原告何酉杰起诉称:2012年12月,反诉原告要开洗车店,将洗车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2013年3月22日,经结算,还欠41000元。2014年1月份支付了20000元,余款21000元未付。但装修的洗车店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如下:一是漏水问题,一、二楼房间楼顶漏水,导致楼顶发霉脱落、厕所淋浴房漏水导致楼下及墙壁均出现发霉。一面墙壁因未作防水,瓷砖均全部脱落,瓷砖内的木头腐烂。一楼的卷闸门因未作防水无法关闭、电子屏经常坏掉。二是柜子油漆粉刷问题,二楼房间的柜子油漆变色、气味偏重、柜子断裂等。三是二楼地板空鼓、部分鼓起、一楼瓷砖部分未铺。四是二楼玻璃由于在烧电焊时,不对二楼的玻璃做防护,导致玻璃全部花掉,影响美观。五是由于其埋设的电线负荷偏小,至今反诉原告购买的中央空调无法投入使用等。故反诉原告请求:1、反诉被告徐金锋支付反诉原告鉴定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徐金锋负担。反诉原告何酉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反诉被告装修的洗车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未来维修。2、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反诉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的事实。反诉被告徐金锋答辩称:质量没有问题,装修这么多年,营业很多年了视为合格。反诉原告是恶意拖欠,鉴定费和我无关的,卷门等是反诉原告自己维修的,也不在我自己装修范围之内的,和我没有关系。反诉被告徐金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徐金锋提交的证据,被告何酉杰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反诉原告何酉杰提供的证据1,反诉被告徐金锋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鉴定报告中说目前存在问题,说明以前是没有问题的。本院认为该报告系相关部门出具,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反诉原告的证据1予以认定。对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2,反诉被告徐金锋认为由法院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反诉原告的证据2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原告徐金锋为被告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结算,被告何酉杰尚欠原告装修款41000元,被告何酉杰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后被告何酉杰于2014年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21000元未付。故原告徐金锋于2014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被告何酉杰认为因装修有质量问题,故余款未付,并于2014年11月3日提起反诉,并申请对装修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目前房屋存在如下装修质量问题:一、潮湿区及非潮湿区马赛克局部空鼓、松动、脱落,开关、插座松动、脱落,地砖少量松动、脱落,铝塑板装饰面局部翘起、松动,吊顶装饰板局部下挠、松动,踏步石材、踢脚线少量脱落、松动,木地板局部拱起、空鼓等问题。二、外墙玻璃上有焊渣存在,焊接施工中未对玻璃做好及时防护。三、顶面装饰吊顶板受潮、腐烂、发霉、渗水,一层北侧卫生间顶面渗水、局部发霉;二层卫生间外墙局部渗水、受潮、发霉,2轴处顶面、1轴处墙面少量渗水。四、油漆面层少量脱落、起皮,暗门关闭不严。被告何酉杰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0元。反诉被告徐金锋认可鉴定的项目为其装修的项目,但认为交付给反诉原告何酉杰的时候并未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何酉杰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装修的洗车房已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原告徐金锋为被告何酉杰进行装修,由被告支付价款,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特征。被告何酉杰关于因质量有问题而不支付款项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对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且被告何酉杰就质量问题已经另行提起反诉,故本诉部分的装修款项仍应依照双方约定予以支付。对被告何酉杰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何酉杰对装修质量有异议,申请鉴定并已向鉴定单位缴纳了鉴定费用,经鉴定涉案工程目前存在部分装修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徐金锋认为涉案工程是由其进行装修,但其交付给何酉杰的时候并无质量问题,对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装修质量,反诉被告徐金锋未提供证据证明产生的问题系何酉杰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故对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鉴定费用系反诉原告何酉杰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反诉被告徐金锋负担。对何酉杰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酉杰支付原告徐金锋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反诉被告徐金锋支付反诉原告何酉杰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何酉杰负担。反诉费300元(被告何酉杰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被告徐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