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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终字第411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与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终字第411号本院二○一五年三月二日对上诉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济商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16页第17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笔误,应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 梅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