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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亚宁与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宁,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万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亚宁。被告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所在地址:张家口高新区沈家屯镇闫家屯110国道旁。负责人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宁诉被告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