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加峰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峰,×××,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孟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华卿,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呼劳仲字(2013)第5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万能王加峰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并全部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