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萧上康与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上康,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萧上康,男。委托代理人:邵挺杰,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炜业,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上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志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萧上康诉被告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雕审��判员钟阳有助理审判员 陈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