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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曹雷等389人与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曹雷等,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曹雷等389人(具体人员身份情况详见附后申请人名单)。代表人:曹雷。代表人:张志勇。代表人:张勇。代表人:郭先进。代表人:王再勇。代表人:周蓉蓉。代表人:靖奎。代表人:张超。代表人:刘楚林。被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经济开发区新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曹雷等389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丽鞋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及理财账户等),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其中冻结外币的,以冻结当日的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该外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计算冻结金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