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二堡镇某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二堡镇某某物业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刘二堡镇某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二堡镇某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