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