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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