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春会与陈宝利、康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会,陈宝利,康立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许春会。被告陈宝利。被告康立锁。原告许春会与被告陈宝利、康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春会、被告陈宝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立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陈宝利与康立锁在自然城承包工程时,陈宝利找到我说用我的水暖材料,并承诺还款没问题,先后用我的水暖材料合计5万余元,我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陈宝利说找康立锁共同还款。后二被告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4000元,被告陈宝利和康立锁于2013年2月9日给我打下欠条一张,说过了春节就还,但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4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宝利辩称,自然城的工程是康立锁承包的,所用原告的水暖材料,是我找的原告,我向原告承诺保证还款,在给原告打下的44000元的欠条上写上了我的名字。被告康立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营水暖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认识了被告陈宝利,陈宝利与康立锁在自然城承包工程时,二被告用原告的水暖材料施工,共欠下原告材料款五万余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材料款,尚欠44000元,二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春节后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44000元。并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许春会和被告陈宝利的陈述及二被告给原告所打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陈宝利、康立锁所欠原告水暖材料款应予偿还。该笔欠款系被告陈宝利、康立锁共同所欠,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利、康立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春会水暖材料款44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祖银亭审判员 蔡伟华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