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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钟碧钦、肖瑞铜与曾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碧钦,肖瑞铜,曾志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钟碧钦,男,1975年3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肖瑞铜,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丽娜,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强,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碧钦、肖瑞铜与被告曾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拟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碧钦、肖瑞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碧钦、肖瑞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钟碧钦、肖瑞铜负担。款项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