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洋,男,197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张林林,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平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收取原告147.5元,退回原告147.5元。审 判 长 魏国福审 判 员 韩瑞静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