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秀芳申请执行罗岳、岳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芳。被执行人罗岳。被执行人岳红英。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孙秀芳申请执行罗岳、岳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679元,执行费435元。由于被执行人罗岳、岳红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红英有一辆号牌为川AS55**的雪佛兰小型汽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岳红英(XXXXXXX)所有的号牌为川ASXX**的雪佛兰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