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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秀芳申请执行罗岳、岳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芳。被执行人罗岳。被执行人岳红英。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孙秀芳申请执行罗岳、岳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679元,执行费435元。由于被执行人罗岳、岳红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红英有一辆号牌为川AS55**的雪佛兰小型汽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岳红英(XXXXXXX)所有的号牌为川ASXX**的雪佛兰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