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兴文、罗运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选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兴文,罗运贵,舒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舒兴文,男,192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井口镇。申请执行人罗运贵,女,192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井口镇。被执行人舒选荣(又名舒选银),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井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舒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舒选荣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口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选荣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口支行存款1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