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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丽与崔艳庆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崔艳庆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张丽,女,195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崔艳庆,男,1978年8月13日生,蒙古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崔艳庆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