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吉春华与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春华,朱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07号申请执行人吉春华。被执行人朱亚东。关于吉春华与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00.0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亚东所有的位于如皋市蓝湾景天9幢403室房屋一套。现申请人吉春华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