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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吉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张吉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吉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