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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顺进与金兆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兆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53-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兆胜。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847号即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顺进、周晓秋、吴秀芳、金兆胜、王法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兆胜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x幢x单元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229x**)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兆胜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x幢x单元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229x**)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