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