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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陆宝红与蔡梅芬、孔文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红,蔡梅芬,孔文生,钱巧英,曹惠英,鲍岚平,钱一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陆宝红。被告蔡梅芬。被告孔文生。被告蔡梅芬、被告孔文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聚龙,苏州市相城区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巧英。被告曹惠英。被告钱巧英、被告曹惠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肖枫、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岚平。委托代理人吕红芳、马雯雯,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一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红与被告蔡梅芳、孔文生、钱巧英、曹惠英、鲍岚平、钱一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宝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梅芳、孔文生、钱巧英、曹惠英、鲍岚平、钱一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宝红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宝红撤回对被告蔡梅芳、孔文生、钱巧英、曹惠英、鲍岚平、钱一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93元,由原告陆宝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