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执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康,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冕宁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康。被执行人邓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3)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鹏有一辆别克牌汽车,车牌号码为川WFY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鹏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WFY1**的别克牌汽车进行查封冻结,禁止其办理一切与该车辆相关的车管业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