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11年4月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一起生活的可能和必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因家庭事务产生纠纷,2014年12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和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新磊人民陪审员 张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