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与常桂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常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常桂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常桂英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执行常桂英一案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