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代春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代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袁代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叶和平,局长。原告袁代春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撤销驳回申请国家赔偿的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已撤销渝公南驳(2014)002号驳回申请国家赔偿决定,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代春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周文秀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许永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