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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248号原告张艳华。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石洞子沟路北和尚坟1号。负责人马德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