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明轩与冯守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轩,冯守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81号申请人王明轩,农民。被执行人冯守法(又名冯双全),农民。王明轩申请执行冯守法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明轩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守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冯守法履行欠款3万元、诉讼费4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