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曾星与曾斌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斌,曾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星,男,汉族。上诉人曾斌因与被上诉人曾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2015年2月7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曾斌递交的上诉状。同月10日,原审法院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单编号1091482056607)向曾斌送达《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曾斌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307.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月11日,上诉人曾斌签收上述投件。但曾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后,原审法院电话联系曾斌,曾斌口头表示不上诉,但未提交撤诉申请。上诉期届满后,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审查。本院电话联系曾斌,曾斌确认至今未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曾斌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没有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凯文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