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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谢明与雍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雍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谢明,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雍万福,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万福之妻单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存款231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