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旷、徐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刚,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江波,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周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旭,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旷、徐旭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黄计生征决字(2014)第5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周旷、徐旭于2014年5月26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对周旷、徐旭作出了“长黄计生征决字(2014)第5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周旷、徐旭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7956元,被执行人周旷、徐旭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长县人口催字(2015)第65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本院认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黄计生征决字(2014)第5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周旷、徐旭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黄计生征决字(2014)第5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795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红斌审判员 盛 群审判员 王灿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左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