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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5年1月16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应得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53867.5元(含利息、案件执行费、诉讼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