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07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小顺与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彪,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07834号原告:李小顺,男。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合。被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民。委托代理人:周健,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被告:季彪,男,汉族。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兴。原告李小顺与被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彪、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小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丰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