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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传芳、黄安培申请执行金华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年商执字第122号金华成:你与刘传芳;黄安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商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传芳;黄安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传芳;黄安培支付赔偿款1097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45.9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