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杨建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杨建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518号。负责人黄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建会,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址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杨建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