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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夏双根、冯翠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夏双根,冯翠萍,李文怡,谢小红,丁文华,谢转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双根。被告:冯翠萍,系夏双根之妻。被告:李文怡。被告:谢小红,系李文怡之妻。被告:丁文华。被告:谢转秀,系丁文华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诉被告夏双根、被告冯翠萍、被告李文怡、被告谢小红、被告丁文华和被告谢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夏双根和被告冯翠萍外出,通信地址不明,���使诉讼文书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夏双根和被告冯翠萍外出,通信地址不明,诉讼文书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故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汪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