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9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2014年8月25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本屯崔某甲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宾县满井镇粮库至大虎屯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下坡处由于制动失控,造成乘车被害人王某某逃生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机动车肇事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而死亡。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给予民事赔偿。案发当日,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宾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7岁)等人被崔某甲和崔某乙雇佣在宾县满井镇街里干活。11时许,崔某甲让赵某某驾驶崔某甲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拉王某某等干活的人回大虎屯,赵某某驾车沿宾县满井镇粮库至大虎屯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坡处由于制动失控,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送至宾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机动车肇事致中枢神经系统��伤而死亡。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宾县人民医院将参与抢救王某某的赵某某传唤到案。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宾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程建华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及被告人赵某某到案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赵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3、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赵某某有驾驶拖拉机的驾驶证。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105000元;车主崔某甲赔偿��某某家属102000元;雇主崔某乙赔偿王某某家属23000元,王某某家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5、活体鉴定意见:王某某系机动车肇事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而死亡。6、车辆痕迹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无号牌富锦龙江四轮拖拉机组驶入沟内拖车左侧与地面发生过接触。。7、车辆技术安全性能鉴定意见:无号牌富锦龙江四轮拖拉机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宾县公安局现场图及照片:发生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10、证人崔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1日其雇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为其在满井镇街里干活,中午,其让赵某某驾驶其四轮车拉王某某等人回大虎屯吃饭,在途中,其听说王某某摔坏了,其过去看见王某某受伤了,其找车将王某某送至宾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1、证人崔某乙的证言:其与崔某甲系叔侄关系,2014年8月1日在满井打混凝土活是其和崔某甲包的,挣钱一家一半,当天王某某给其干活,下班后,崔某甲让赵某某开车回家,走到半路发生事故,具体王某某怎么死的其不知道。1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2014年8时1日他们给崔某甲和崔某乙干活。11时许,他们在满井镇干完活,由赵某某驾驶崔某甲四轮车拉着他们回屯时四轮车发生事故,王某某在此事故中受伤,崔某甲找车将王某某送宾县人民医院抢救的经过。1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1日中午11时10分,其驾驶崔某甲的四轮车拉着王某某等人走到满井粮库北侧路由西向东去大虎屯,走到满井粮库东100米左右下坡时,四轮车掉档了,其控���不住方向盘,车跑到左侧沟里撞到树上了,车就停下来后,其发现王某某在地上躺着。事故发生后,其在王某某姑爷报案的情况下,到宾县人民医院参与抢救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俊民审 判 员 胡景奇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