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翟玉强与路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强,路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翟玉强。被告路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强诉被告路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强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强撤回对被告路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翟玉强承担。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