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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翟玉强与路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强,路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翟玉强。被告路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强诉被告路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强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强撤回对被告路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翟玉强承担。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