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建宁与梁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宁,梁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51X。被执行人:梁艺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517。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建宁与被执行人梁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艺松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邓建宁归还借款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建宁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邓建宁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艺松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