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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嘉敏与被执行人张积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嘉敏,张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瓜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于嘉敏,女,生于2006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张积武,男,生于1954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于嘉敏与被执行人张积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瓜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积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积武的银行存款107124.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