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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与黄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黄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3号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明星,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被告:黄均,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本院从黄均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茅箭民一初字第02073号诉讼案件标的款35920元中提取20000元给付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以履行债务。该款由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在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提取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告黄均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73号)标的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永波人民陪审员  张 岫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鲜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