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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锡林其木格与银山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其木格,银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锡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锡林其木格,蒙古族,身份证号:1525021971111302**。被申请人银山,蒙古族,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申请人锡林其木格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银山。于2015年2月26日借申请人锡林其木格人民币39000元(叁万玖仟元整),有申请人提供借条为据。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拖欠不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叁万玖仟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告申请人银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锡林其木格人民币39000元,还应当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58元,估计39258元(叁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元整)。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