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智妮与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妮,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杨智妮,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一层C101号。法定代表人林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妮与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智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二万二千一百二十六元,由原告杨智妮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