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龙浩与杜先才、杜志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朱龙浩,务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瑕,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先才,务农。被告杜志权,务农。被告杜娟。法定代理人杜先才,系被告杜娟祖父。被告杜君。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玉龙。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华。原告朱龙浩诉被告杜先才、杜志权、杜娟、杜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龙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龙浩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谭 远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覃山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