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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雷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自愿申请退出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民二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王军贤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