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条珍与温田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条珍,温田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金条珍。委托代理人孔华刚。被告温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条珍诉被告温田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条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田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条珍撤回对温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批准缓交),由金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