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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条珍与温田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条珍,温田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金条珍。委托代理人孔华刚。被告温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条珍诉被告温田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条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田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条珍撤回对温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批准缓交),由金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