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与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玉环巷。负责人郭晓麟。组织机构代码G5379840-3。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南环路1幢156号附38号。法定代表人余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