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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成安与杨立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安,杨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安。被执行人杨立秋。申请执行人宋成安与被执行人杨立秋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0111(本金187400元、执行费2711元)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