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成安与杨立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安,杨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安。被执行人杨立秋。申请执行人宋成安与被执行人杨立秋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0111(本金187400元、执行费2711元)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