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云,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晓英,李生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新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职务,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晓英,阳曲县职业中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文,阳曲县城晋驿学校教师。上诉人王美云因与被上诉人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晓英、李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美云于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美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美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上诉人王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