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9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4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85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私下协商履行,现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