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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毫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毫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2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毫顺,个体工商户。2014年9月2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2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房检公诉刑诉(2014)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毫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毫顺外逃,拒不到庭受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余淑芬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