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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志梅与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梅,李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王志梅,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汪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英,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梅与被告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王志梅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安琼 来源: